• 一、依據稽核室轉知105.06.23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稽核報告建議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辦理請購單及付款憑證核銷時,遇有單據黏貼覆蓋、修改等情形時,請重新列印簽核,以確保單據內容正確且與系統相符。
  • 三、依教育部規定,除零用金限額(1萬元)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由學校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相關人員代墊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呈核准後辦理。
  • 四、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者,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店章)。
  • 五、請購單及付款憑證或相關資料有塗改時(不涉及金額),請經辦人於塗改處蓋章。各單位人員申請支付款項應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