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各位計劃主持人及助理人員,在 104.12.15 日前將使用之經費結報完畢(以付款憑證送會計室收件為準,若為請購單則為第二聯之付款憑證收件為準),逾期恕不予受理。
2. 為保障各計劃主持人之權益,請依本校教師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要點、新聘教師專案計畫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第一點所列期限前儘速核銷,若無法在期限內核銷完畢,依上述要點之規定剩餘經費將無法再使用。
3. 請各計畫主持人留意,檢送之支出核銷憑證日期,須為104學年度之憑證。為配合教育部規定,103學年度已辦理決算並陳送教育部,因此,恕不受理103學年度期間(103.8.1-104.7.31)之過期憑證。
4. 上述事項,倘有任何疑問,請於上述期限前敘明疑問並 E-mail 至 m875007@kmu.edu.tw 或電洽承辦人員2105轉22謝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