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單位若有收取外界款項時,請務必將款項繳納至總務處出納組,並由出納組開立本校之收據,不得以單位之名義掣發收據或收款證明,違反者後果由單位自行負責,請查照。
說明:
一、近年來國稅局查核本校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有部份單位收受外界款項並以單位之名義掣發收據或收款證明,而未將款項繳納至出納組並開立本校收據之情形。
二、因外界支付款項給本校各單位時,依規定會通報國稅局,每年度國稅局查核本校時會根據通報資料勾稽外界支付款項給本校各單位之紀錄(有無認列本校收入及開立本校之收據),倘各單位自行收受款項未繳納至出納組,並以單位之名義開立收據或收款證明,則本校並無收入之紀錄可供國稅局勾稽,造成本校漏報收入而可能被國稅局補稅之情形,倘因各單位未依旨揭方式辦理而致本校被補稅情形,其後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各單位收受之款項依旨揭方式繳納至出納組後,若該款項屬單位業務內可使用之經費,可於簽呈核准後由學校開立預算供各單位使用,依循校內流程辦理。